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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29日结束的中共黑龙江省委十届二次全体(扩大)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决定》,标志着我省工业化进程开始步入新的发展阶段。《决定》指出的加快我省新型工业化的重大意义和提出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基本原则、基本构架、主要措施等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刻反映了我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特色优势,符合省情实际,对促进工业和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决定》要求各省直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出台各项配套政策措施,认真抓好各项政策的落实。结合我局开展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举办这次会议的主要目的,是利用我省丰富的地理资源优势,践行科学发展观,完善我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不足,促进我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进一步发展,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大力培育优势产业。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所保护的产品是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是我国在加入WTO时,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其中一项,它是20世纪以来世界上多数国家为有效保护本国的特色产品而采取的重要制度体系,也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中所认可的通行保护规则。他的主要作用是保护产自特定地域具有独特品质的产品受到世界范围内的保护,防止本地区或其他地区冒用该产品的品牌以影响已经在市场上取得一定声誉的产品。它作为世贸组织成员间通行的规则,是针对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名、优、特产品所采取的一项特殊的产品质量监控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这充分表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重要国际地位和重大影响。 地理标志制度在国外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法国是这一制度的发源地之一,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是法国葡萄酒的世界著名品牌——香槟酒和干邑酒。法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在保护产品质量、信誉,维护果农、酒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形象,在促进国际贸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得到了日益广泛的国际公认。 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建立可以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从1994年开始,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为更好地履行提高特色产品质量的职能,依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同法国农业部、财政部、法国干邑行业办公室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方面进行了交流与合作。1997年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同法国总统希拉克签署的《中法联合声明》和1998年中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同法国总理若斯潘签订的《中法关于成立农业及农业食品合作委员会的声明》中均提出要进一步加强两国在原产地命名和打击假冒行为方面的合作,对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建立起了重大的推动作用。 1999年8月17日,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部门规章发布实施,这就是由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中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法律地位,标志着有中国特色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初步确立。2001年,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借鉴了TRIPS协定和欧盟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相关经验,为积极应对入世需要,发布了《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扩大我国众多名优特产品出口创汇,提升国际竞争力发挥了积极作用。2001年4月,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成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成立科技司,设立地理标志管理处,专门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2005年7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在总结、吸纳原有《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该规定的制定、发布和施行标志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在我国的进一步完善。它充分体现了统一名称、统一制度、统一注册程序、统一标志和统一标准的“五个统一”原则,同时还注重发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从源头抓产品质量,执法打假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产品进行监管的职能优势,形成了质检系统的合力。新规定实施以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各项工作步入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快车道。现在,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法规标准体系,对每个产品都制定了专门的质量技术要求,配套了相应的技术管理规范或标准,并开始实施备案审查,探索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法规标准体系。与此同时,还培养了一支高素质、高水平、复合型的地理标志保护审查专家队伍,覆盖法律、农产品和食品、加工、园艺、水产、中医药、传统工艺、标准化等多个领域。 迄今为止,国家质检总局已对全国600多个产品实施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核准了4000多个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产品范围涉及酒类、茶叶、水果、传统工艺品、食品、中药材、水产品等,保护产值近5000亿元。具国家质检总局统计,所有使用地理标志的企业,其每年的利润增长为17%——23%。同时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产品在出口的时候,还享受减免关税和到达目的国部分免检的优惠政策。 我省自2001年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以来,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作为国内资源大省,已经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当中走在了全国的前列。目前为止,我省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的数量名列全国第四位,其中包括农副产品、药品、饮料、水果、水产品及酒类产品等7大类十九个产品。 根据我省近六年来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情况,我们总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有“三利”,即利政府、利企业、利消费者。1、利政府,由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都是由当地地名命名,产品在国内外推广的同时,作为其所在地域的名片也将其地名宣传到各地,产品知名度的提高带动了城市知名度的提高;2、利企业,由国家质检总局的统计可以看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经济利润是稳步上升的,并且为打开国际市场提供了便利条件;3、利消费者,当消费者需要选购特定地域生产的特定产品时,“保护”标志为其提供了有利的依据,使消费者购买到“原产地”的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对我省产品的发展和促进我省经济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方正大米”在成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后,由国家质检总局支持,方正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起了在全国范围内打击假冒“方正大米”使用“保护”标志的行动,查处假冒“保护”标志大米180吨,为当地挽回经济损失50余万元,维护了该产品的声誉,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在2005年“广交会”期间,新加坡客商看中我省“铁力中国林蛙油”产品,但由于没有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该客商对产品的品质还心存疑虑,表示如果其产品可以成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就马上与其签订购买合同。当时“铁力中国林蛙油”正在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一个月后,当该产品通过国家质检总局审定后,新加坡客商来到铁力,与其签定了三年的订货合同,每年定货一吨,一吨林蛙油相当于铁力市一年的产量,这标志着在“铁力林蛙油”成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后,其三年的产品就已经被预购一空。2006 年“饶河东北黑蜂”实现销售收入1200万元,上缴税金110万元,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71 %和22 %。 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局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温家宝总理《高度重视,加强监管,努力把质量工作提高到新水平》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强我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管理,规范标识的的使用,以这次我省开展的“保质量、保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对已经获得“标识”使用权的企业进行普查,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质量技术要求,检查生产(种植)过程是否符合程序,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种植)的单位,将取消其“标识”的使用权。希望已经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的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局先开展自查工作,维护我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声誉,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总局公告要求。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作为一项政府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势必在我国、我省未来的经济发展当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他将为提升我省产品的知名度,提高我省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带动我省经济进一步发展。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政策方针,为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保驾护航。
二OO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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