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报送对生产和非法使用三聚氰胺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总结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 2008-11-19


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农垦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报送对生产和非法使用三聚氰胺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总结的通知》(质检执函[2008]4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迅速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指派专人负责并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要求做好总结工作。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局上报时间要求按时上报,将总结情况以电子版形式于11月20日17时前分别上报省局监督处、食品处。其中,三聚氰胺生产企业检查情况报监督处;检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及食品小作坊数和简要情况报食品处。
  电子邮箱:监督处:
cpzlhspaq@163.com
            食品处:hljspc@163.com
  联 系 人:监督处:赵  磊  陶慧民
       食品处:李湘江  米允昊
  联系电话:监督处:0451-87979107
       食品处:0451-87979196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关于报送对生产和非法使用三聚氰胺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总结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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