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 2008-11-10


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农垦、森工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在哈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中更好地履行质监部门的重要职责,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节约能源法》,深刻领会《节约能源法》的立法背景、立法意义,深入理解《节约能源法》对质监工作提出的各项要求。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和总局的要求,把《节约能源法》的各项要求分解到每个部门,列入到议事日程。
  二、各单位在落实《节约能源法》过程中,一要注意与其他有关部门的配合,争取他们的支持,共同推进工作有序开展;二要注重系统内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既要各负其责,更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节能工作取得最大效果;三要注意把节能服务和节能监管相结合,在节能服务中实现监管,在节能监管中体现服务;四要注意在节能活动中发挥质监系统的技术优势,用节能新技术指导用能单位节能,通过节能新手段实现节能目标。
  三、各单位每半年要对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取得的节能实效进行总结,于每年的12月15日和6月15日前将总结上报省局计量处。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意见.doc


   
 
 
版权所有: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技术支持: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中心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香顺街53号 EMAIL:webmanager@hljqbt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