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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护农“春雷行动”评议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质技监办发[2007]112号

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农垦、森工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驻各市(地)巡视组、驻各县(市)督导组:
    现将《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监护农“春雷行动”评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监护农“春雷行动”评议工作方案

    为了全面检验质监护农“春雷行动”取得的实际效果,强化社会各界对“春雷行动”的评议和监督,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更好地履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根据《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监护农“春雷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省局和省电视台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开展对质监护农“春雷行动”的评议活动。
    一、指导思想
以党和国家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为指针,坚持公开、客观、全面、求实的原则,以农民评议为主体,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对“春雷行动”的评议活动,评价质监护农“春雷行动”取得的成效,巩固和扩大质监护农“春雷行动”成果,更好地服务和促进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评议内容
    (一)春雷行动取得的整体效果。
    (二)涉农案件的查处情况。
    (三)举报、投诉的处理情况。
    (四)免费检验检测咨询服务情况。
    (五)为农民排忧解难,办实事、办好事情况。
    (六)农业标准化推广和专家咨询服务情况。
    (七)“春雷行动”宣传方式和效果情况。
    (八)质监干部工作作风及廉洁自律情况。
    以上评议内容,可根据不同的评议主体有所侧重。
    三、参评范围
    (一)乡镇村屯的农民代表。
    (二)市(地)级以下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等领导机关。
    (二)各相关部门。
    (四)新闻媒体。
    (五)涉农产品生产经销企业。
    四、方法和步骤
    评议工作要采取市、县两级局分别发放征求意见表(包括《质监护农“春雷行动”农民代表评议表》、《质监护农“春雷行动”领导机关相关部门评价意见表》、《质监护农“春雷行动”涉农企业评论意见表》)、召开座谈会、设立意见箱等形式,请农民代表评议,市(地)级以下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等领导机关评价,各相关部门评点,新闻媒体评说,涉农产品生产经销企业评论。
    评议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评议阶段(5月18日到5月19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广泛宣传,结合当地情况,研究制定具体评议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精心组织、落实责任,确保评议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阶段,组织评议阶段(5月20日至5月26日)。分别召开农民代表和涉农生产经销企业等座谈会。主动到本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新闻媒体及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走乡入村进户征求农民意见,并请当地乡(镇)政府及村级组织发放和指导农民填写《质监护农“春雷行动”农民代表评议表》;在各级质监局门前设立质监护农“春雷行动”意见箱,在市、县、乡三级政府办公场所设立质监护农“春雷行动”意见箱。
    各级局至少要召开2个座谈会;至少发放1500份《农民代表评议表》(市地局可根据县、市的大小适当调节);至少发放《涉农企业评论意见表》100份;要逐家征求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相关部门、新闻单位意见。
    第三阶段,汇总分析阶段(5月27日至29日)。认真收集、整理、汇总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评议意见,并形成评价报告。按照逐级上报的原则,县级局将评议报告上报市(地)局,市(地)局汇总后将评议报告上报省局“春雷行动”总指挥部综合信息办。
评议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开展评议工作的总体情况,主要做法和措施,评议结果,对评议结果可信度的分析。
    五、组织领导
    省局成立质监护农“春雷行动”评议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超武。副组长:马菠、张琢、姚贵宝、李渊臣、刘实、刘小妹。
    六、有关要求
    (一)各级局要高度重视评议工作,把评议工作作为质监护农“春雷行动”的再宣传、部门职能的再强化、系统形象的再树立、质监地位的再提升,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方式做好宣传,让更多的人知晓评议工作,提高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指挥,精心组织,及时解决评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巡视组、督导组要参与评议工作,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强化指导、督导,确保评议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二)要坚持公正、客观、全面、求实的原则,注重评议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真实性、广泛性。要严肃工作纪律,杜绝弄虚作假,走形式、走过场现象的发生,确保评议工作的有效性。要积极协调当在电视台参与评议工作,并做好评议工作全过程、各环节的音像资料的留存和整理工作。
    (三)各市地局和农垦总局质监局务必于5月29日之前将评议报告上报省局总指挥部综合信息办;将音像资料上报省局总指挥部宣传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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