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仅限气瓶检验站)
二、设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三、许可条件
申请特种检验检测资格核准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除外),且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具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三)有与检验检测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单位负责人应当是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检验师(或者工程师)以上持证资格,持证检验员数量不少于2人;
(四)有与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场地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设备、检测、试验手段;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六)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并能认真执行;
(七)能够保证检验检测质量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具体条件及其允许从事的项目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等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
四、实施主体
气瓶检验站的受理、审批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
五、审批程序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
(一)申请
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www.hljts.gov.cn下载,一式三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二)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围受理通知书。
(三)鉴定评审
申请单位应当携带经批准受理的申请资料,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在相关网站上公布)。鉴定评审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后,向许可实施机关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五) 审批、发证
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机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待颁发的许可证交受理部门转交从业单位,具体程序见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
六、许可时限
(一)许可实施机关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并将签署意见的申请书返回申请单位。
(二) 申请书被批准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否则应当重新办理申请受理手续。
(三)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约请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3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并在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结论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因申请单位自身原因或者战争、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鉴定评审迟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现场鉴定评审提出整改要求的,申请单位应当自接到整改意见三个月以内完成整改工作;三个月内无法完成的,经鉴定评审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申请单位逾期未完成整改工作的,原受理作废。
(四) 许可实施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七、许可增项
获证机构在其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但如果基本条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履行鉴定评审程序。
八、复查换证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许可有效期内,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单位每年至少检验2000只液化石油气瓶;
(二)许可有效期内,工业气体钢瓶检验单位(不含企业自用气瓶检验单位)每年至少检验5000只气瓶;在气瓶检验过程中,发生严重违反现行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取消检验单位资格。
九、变更与延续
(一)获证机构因机构名称、地址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许可证的,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换发许可证。
(二)获证机构在按照规定办理复查申请后,由于机构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取得的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十、收 费
依据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全部材料目录
(1)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相关人员(操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若不是法人来办理须携带法人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质量保证手册;
(6)企业自拟取证申请。
(7)特种设备从业单位行政许可申请表(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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