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标准审批发布工作程序
日期: 2006-09-19


一、许可项目名称:地方标准审批发布。

 

二、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国家技术监督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订、审批、编号和发布。

《黑龙江省标准化条例》第九条: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制定、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三、许可条件

地方标准审批发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报批的地方标准材料包括:标准文本、标准编制说明、审查会议纪要、报审表(见附录1)、意见汇总表一式四份;

2、标准文本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

3、标准文本格式符合国家标准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规定。

 

四、实施机关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许可程序

1、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9月份向省直有关厅局、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有关单位下发编制年度制定修订省地方标准项目计划通知,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提出地方标准项目计划,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计划进行审查、协调,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编制年度计划下达执行;

2、拟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应填写《推荐(强制)性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式样)(见附录2、附录3)、《黑龙江省制定修订地方标准项目计划表(见附录4)》,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承担地方标准项目制定修订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应成立标准起草小组,明确项目负责人,按计划要求编写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起草单位对意见进行分析、汇总,填写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4、经征求意见后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召开地方标准审定会议,成立由专家组成的地方标准审定委员会,对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定;

5、通过审定的地方标准形成地方标准报批稿。

 

六、许可期限

1、地方标准报批稿应在审定会议结束后30日内,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编号、发布。

2、地方标准审批发布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七、地方标准审批发布需要提交的材料

1、地方标准文本;

2、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3、地方标准意见汇总表;

4、地方标准审定会议纪要;

5、地方标准报审表(见附录1)。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

 

八、地方标准报审表、推荐(强制)性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式样)、黑龙江省制定修订地方标准项目计划表格式文本如下:

 


   附件1:黑龙江省地方标准报审表.doc
  附件2:黑龙江省地方标准报审表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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