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内容: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批与登记注册。
二、工作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家认监委颁布的《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
(一) 认证咨询机构设立的申请条件
1.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2.有符合认证咨询要求的管理文件;
3.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
4.有4名以上取得注册的专职认证咨询师,其中至少有1名高级咨询师;
5.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咨询机构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外方投资者还应当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认证咨询从业资格。
(二) 扩大业务范围的申请条件
1.已获得批准,且批准书有效期为4年;
2.有1名以上相应领域的注册专职咨询师;
3.有相应领域管理文件
(三) 认证咨询机构分支机构的备案
1.有总公司投资的固定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
2.有总公司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包括分支机构非法人的证明文件、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
3.有总公司同意设立分公司的文件;
四、实施机关
1.受理、批准机关: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程序
(一) 申请和受理
1.申请人向所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新设立咨询机构需提交:
1) 《认证咨询机构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1)一式两份;
2) 机构注册资金证明; 3) 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 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各一套);
7) 机构拟聘用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注册资格证书(如果不是CNAT注册人员,须提供CNAT出具的确认文件);
8) 拟执行的认证咨询收费标准及认证咨询收费用途的说明。
9) 对机构获得批准后从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承诺;
10) 对所提供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承诺。
扩大业务范围须提交:
1) 《认证咨询机构扩项申请书》(附件2)一式两份;
2) 《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 申请扩项的专职人员名单、专职声明(原件)、资格证件复印件;
4) 申请扩项相关领域的体系文件。
5) 对所提供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承诺。
2.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5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 审查、决定
1.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新设立认证咨询机构审批要点》,由2名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当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时,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申请人发出《认证咨询机构申报材料存在问题表》(附件3)
3.申请人提交补正资料仍不符合要求时,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如申请人仍有申请意向,需重新办理申请手续(申请材料不退回);
4.当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时,将拟设立认证咨询机构或拟扩项认证咨询机构构的相关信息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公示30日。若相关方在公示期内对公示无异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成专家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查,专家组审查30日。
5、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专家评审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
1) 准予许可,对于新设立认证咨询机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申请人发出《认证咨询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附件4);
2) 不予许可,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三) 发证
1.新设立的认证咨询机构:申请人凭《认证咨询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依法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人上交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向申请人发放《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
2.扩大业务范围:申请人持原《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换领新的《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
(四) 到期延续行政许可
《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4年。到期需延续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于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提出申请。
六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100号 506室
七、期限
1.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在20日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申请材料公示日期为30日,专家组审查时间不包括在内)。
八、收费:许可过程不收费。
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时公布依法设立的认证咨询机构名录,同时向国家认监委报送本辖区内获得批准的认证咨询机构名录。
十、认证咨询机构监督:经审批注册的认证咨询机构要按照规定接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