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日期: 2007-06-1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经济更快更好发展,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扶优扶强,引导消费,避免重复检查,规范产品质量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和《黑龙江省产品质量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产品实行免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免检)制度。免检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于省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省免检产品的审定及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全省产品免检工作,定期公布开展免检产品的产品类别目录,并审定免检产品。市(地)、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产品免检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产品免检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企业自愿申请,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六条 为维护免检产品的声誉,确保免检产品质量稳定,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加强对免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免检产品及审定程序

    第七条 免检审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第二年的第一季度公布本年度实施免检产品的类别目录、申请的基本条件和受理免检申请的开始、截止日期及工作日程安排。

    第八条 免检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并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产品市场占有率、企业经济效益在省内本行业排名前列;

   (三)产品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

   (四)产品经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均为合格;

   (五)在两年内未出现质量事故,未出现不依法履行“三包”规定等售后服务问题;

   (六)产品及生产企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

    第九条 对有效期内的中国名牌产品,企业申请后直接审定为免检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省名牌产品优先列入免检类别目录;企业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计量检测体系确认的,在审定免检产品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条 凡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提出产品免检申请,填写产品免检申请表,如实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报送企业所在地的市(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一条 市(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审查,签署审查意见,报送省局,县局在向省局推荐材料的同时抄报市局。

    第十二条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组成审查组,对上报免检材料按产品类别分别进行审查,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申报材料合格名单,必要时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抽查,确定初审合格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单后报局长办公会审定。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颁发产品免检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在免检有效期内可以自愿在免检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省免检产品,以及获准免检的时间及有效期限。

    免检有效期限为2年。免检到期后产品需要继续免检的,企业应当重新申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相应的考核办法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五条 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每年向所在地的市(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局报告一次免检产品的质量状况。

    第十六条 免检产品生产条件或者企业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以及产品标准修订时,企业应当在30日内向所在市(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第十七条 免检产品在有效期内发生质量事故的,视情节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停止使用免检标志、收回免检证书、予以公告,并依法追究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 用户、消费者有权对免检产品进行社会监督。用户、消费者可针对免检产品的质量问题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举报。企业所在地的市(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情况,指定有关市(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不得以非免检产品冒充免检产品,不得伪造免检证书或者免检标志,不得转让免检证书或者免检标志,不得擅自扩大免检证书或者免检标志的使用范围;违反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在免检有效期限内使用免检标志的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已收取检验费的,责令退回检验费;情节严重的,可对直接责任者或者该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申请产品免检时未如实提供证明材料的,退回免检申请,并在两年内不准其再申报免检,免检产品公告后发现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失实的,撤销其免检证书并在两年内不准其再申报免检。

    第二十二条 从事产品免检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免检证书由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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